关于同乡会
新加坡贵州同乡会,英文名称 Guizhou Association(SG),是一个经新加坡政府批准正式注册的联谊组织, 注册号: T13SS0133J。会员由在新加坡生活的贵州籍华人华侨自愿组成,是同乡们的社交聚会和信息交流的平台,使同乡们有机会聚在一起,听听乡音,叙述在海外创业、奋斗的酸甜苦辣,互相鼓励和支持,更快地融入新加坡这个多元种族社会。新加坡贵州同乡会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非政治和非宗教的民间组织。
同乡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为在新加坡生活的贵州同乡提供帮助,也为新加坡、贵州两地的交流提供服务". 加強会员和乡亲的联系,协助会员和乡亲适应新加坡社会,为会员提供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等方面的信息咨询,辅导等帮助。促进家乡贵州省与新加坡在科学、技术、工商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我们的口号是 “为老乡服务,为贵州争光”。
通过组织、参与各种社区活动,促进贵州籍乡亲与各族裔、各社团的团结与友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加强与世界各地的乡亲以及家乡的联系;帮助新移民安居乐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贡献于当地社区,融入新加坡主流社会。增强贵州人士的家乡情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寻找商机发现商机。
新加坡贵州同乡会将本着团结、奉献、互助、发展的精神和务实诚信的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为会员在新加坡安居乐业提供尽可能的服务。我们将团结一致,紧密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群策群力,共同发展,努力把贵州同乡会打造成一个和谐健康、齐心协力、朝气蓬勃而又具有鲜明特色的团队,为贵州、为新加坡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加坡贵州同乡会自2012年开始筹建。筹建期间已多次组织了贵州同乡及朋友的聚会,并与其他同乡会开展联谊活动。2013年7月贵州同乡会在新加坡正式登记注册。
同乡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新加坡贵州同乡会,英文名称 Guizhou Association.
第2条 本社团主要由在新加坡生活的贵州籍华人华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3条 本社团以“为在新加坡生活的贵州同乡提供帮助,也为新加坡、贵州两地的交流提供服务。”为宗旨。
社团注册地址为:1 Park Road, People’s Park Complex, #02-99, Singapore 059108, 电话:6612 0382 , 电邮:peter@guizhou.org.sg 。该地址或其他地址须由社团提交有关部门审核方可确定。本社团全部活动将在新加坡有关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我们的网站是 http://www.guizhou.org.sg/gz
第二章 会员
第4条 本社团有以下会员类别:
(1) 普通会员:年满21周岁的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工作准证及长期合法居留证件,和学生准证持有者(无需21周岁)。
(2) 终生会员:年满21周岁的新加坡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且不可以转移给其他人。
(3) 家庭会员:普通会员和终生会员的直系亲属。
(4) 荣誉会员:对本社团有巨大贡献的任何有名望的新加坡公民或非公民。
(5) 企业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同意的公司和组织。
第5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填写并向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入会费。
(2) 由理事会决定会员资格。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本章程。
第6条 会员权利
(1) 普通会员和终生会员拥有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除未满二十一周岁会员)
(2)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7条 会员义务
(1) 执行本社团决议
(2) 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3) 完成社团交办的工作
(4) 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8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
第9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10条 前会员重新入会与新会员入会程序相同。
第三章 会费
第11条 会员须缴纳由会费由理事会决定的入会费和年费。
第12条 年费须在会员资格期内的第一季度缴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13条 本社团唯一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14条 理事会行使管理监督职权。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理事会指定的会员组成,代替理事会管理社团日常事务。
第15条 理事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指定执委会成员
(4) 监督执委会工作
(5) 必要时成立独立于执委会的工作小组
(6) 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 决定终止事宜
第16条 理事会构成及成员
(1) 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小于四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
此四人必须由单独的年会投票选出。其余理事会成员须在年会上经过提议、附议、超过半数会员投票通过选出。
(2) 除由新加坡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外,大部分理事会成员应为新加坡公民。另外上述四人必须为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3) 除社团成立初期,即成立日期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之外,理事会成员提名和选举必须遵照社团规定。
第17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理事会成员。会长有权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提前五天通知理事会成员。至少半数以上成员出席的理事会决议视为有效。
第18条 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由候补理事接替其工作直至下次年会。任何理事会成员变动须在两周内通知有关部门。
第19条 理事会有权每月授权不超过两千新元,用于社团工作
第20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的职责:
(1) 会长必须出席并主持全部理事会会议和执委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并作为本社团的合法代表。
(2) 副会长须协助会长工作。
(3) 秘书长必须记录全部理事会会议和执委会会议、管理和收发社团工作信件和保管除有关财务外社团全部书面文件
(4) 财务主管负责监管和保存全部财务记录,并整理为年终总结向理事会汇报。
(5) 财务主管有权每月授权不超过一千新元,用于社团日常开销。
(6) 财务主管不可持有超过二百新元社团现金,超过部分必须存入社团账户。
(7) 社团账户提款或转帐须由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四人中任意两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21条 本社团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任期为一年,由年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名并投票选举通过
第22条 任何理事如有严重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将由单独成立的调查小组审查并向理事会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开除理事的决定必须由除该名理事外理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第23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为社团成员,并由理事会提名,全体理事一致同意后方可指定。
第24条 理事会成员的选出必须在全体会议上经提议,支持和投票流程,由大多数同意确认。
第五章 社团监督和财务年度
第25条 两名非理事会员可在单独年会上选为荣誉监理,职权期限为两年,不可连任。
第26条 若社团在财务年度里收入或支出超过五十万新元,则社团账户须由会计公司或政府授权会计师监督,并在社团年会上汇报。社团可以要求该公司或该会计师在其时间允许情况下,随时汇报。
第27条 社团财务年度设为(待定)
第六章 社团会议
第28条 会员年会召开时间由有关部门安排,暂定每年第四个季度召开。
第29条 社团全体成员大会的召开必须由理事会提议,由秘书长发出通知。
第30条 特别全体会议可在任何时刻召开,但必须由理事会提议,或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三十名(至少满足其一)拥有投票权社团成员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召开。
第31条 特别全体会议必须在提议日期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32条 若理事会并未在两个月内召开特别会议,提议会员有权直接召开特别全体会议。该特别全体会议须在通知日期起十天内召开,同时将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
第33条 会员内部纠纷须在特别会议时解决,若特别会议无法解决,交付法庭处理。
第34条 任何有效会议必须有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十名(至少满足其一)拥有投票权社团成员参加。
第35条 拥有投票权社团成员必须年满二十一周岁。
第36条 全体会员年会必须至少提前两周,特别全体会议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召开,并由秘书长发出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会议详细议程必须至少提前四天发布在社团布告栏。
第37条 社团全体会员年会的主要议程为:
(1) 前一年工作总结及财务汇报
(2) 需要时为下一年度进行选举
(3) 任何会员均有权申请增加年会议程,但须至少提前一周向秘书长提出申请。
第38条 会员大会召开时,若出席人数少于有效会议要求人数,则可将会议推迟半小时。即使届时人数仍然不足,则仍视为有效会议,但该会议无权修改社团章程。
第七章 社团委员会
第39条 理事会每年须指定成立人数为五人的提名委员会,其中三人为理事、两人为拥有投票权的会员。当年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具有投票权。
第40条 提名委员会职责即工作流程如下:
(1) 为下届理事会成员选举提名候选人
(2) 在年终大会至少四周前向理事会提交候选人名单
(3) 理事会在年终大会前至少三周向全体会员公布候选人名单
(4) 会员将可在名单公布日期起两周内对候选人提出质疑
第41条 其他长期或临时委员会由理事会在必要情况下成立
第八章 委托人
第42条 当社团获得任何形势的不动产时,须以信托声明形式交予委托人。
第43条 社团委托人的要求
(1) 成员人数为二至四人
(2) 在社团年会上选出
(3) 无权在没有社团年会通过的情况下变卖或抵押任何社团财产。
第44条 委托人职权的终结
(1) 委托人死亡、神志不清、或精神失常
(2) 离开新加坡一年以上
(3) 犯罪
(4) 提交辞职信
第45条 免除任何委托人职权的提案必须在全体大会召开前至少两周公布于社团公告栏。会议决定必须知会有关部门。
第46条 委托人的姓名、受托不动产、和任何变动必须知会有关部门。
第九章 访客和宾客
第47条 访客和宾客可进入社团所在地参观,但不具有会员资格。同一访客或宾客每年访问不可超过六次,每次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48条 社团须保留访客记录,包括访客姓名和陪同会员姓名以及日期。
第十章 禁令
第49条 禁止成员在社团和社团活动中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但不包括推销和合法的个人彩票。
第50条 禁止将任何形式的赌具带入社团所在地。
第51条 社团财产不可为任何会员缴纳任何形式的罚款。
第52条 社团不可参与任何工会行为。
第53条 社团不得参与任何政治行为,社团资产设施不可用于政治目的。
第54条 社团不得在未经有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销售任何形式的彩票,包括内部彩票。
第55条 社团不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募捐。
第十一章 社团章程的修改
第56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提议须在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前两周内通知与会人员。
第57条 修改提议的确认必须由有效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章 社团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58条 社团终止动议必须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然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由与会人员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59条 社团全部财产将会在社团终止后全部转交给其他慈善或相关社团。接收社团的选择须由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第60条 社团终止时,全部社团财产将转交于一个或多个慈善社团,或由政府决定用于公众事业。未转交的财产的处理须由社团所在地的法庭决定。
第61条 社团终止声明须在决议日期起七天内知会有关部门。